【SMM分析】云南出台分布式光伏管理细则:强化自发自用比例,推动高质量发展
9月29日,云南省能源局与云南省能监办联合印发《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这是云南省在国家层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版)》发布后,结合地方实际作出的具体落实举措,旨在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并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文件首先明确了分布式光伏的四类项目范围: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并设定了各自的容量和接入电压上限。对于户用项目,用户仍可灵活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但工商业类项目的要求则显著提高。一般工商业光伏中,依托公共机构的项目自发自用比例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的项目不得低于50%。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须全部自发自用,并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保障不向电网反送电,仅在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才允许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在备案管理方面,细则强调“谁投资、谁备案”,所有项目必须由实际投资主体进行备案,严禁以自然人名义备案非自然人投资项目。备案信息需涵盖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地点和上网模式等关键要素。对于接入35千伏或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项目,如果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将统一按照大型工商业项目管理,并同步调整上网模式为“全部自发自用”。此外,若大型工商业用户负荷出现明显变化,投资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转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但需重新履行许可、备案和并网等程序。
文件在建设和并网环节同样提出了更高要求。项目必须合法合规、产权清晰,并符合结构安全、消防、防雷等标准,鼓励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模式。电网企业被要求优化接入服务流程,公开可接入容量和技术标准,提供“一站式”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设限或违规收费。新建项目需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能力,一般工商业项目在设计阶段还必须证明自发自用比例达标,否则需缩小建设规模或配置储能等灵活调节资源。
在运行管理方面,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严格遵循运维和数据安全规定,并在项目投运后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均可核发绿证,其中上网部分可形成可交易绿证。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将按季度公布并网与消纳情况,并对工商业光伏的自发自用比例进行年度评价和抽查。文件同时提出,对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在5月1日前投产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SMM认为,本次细则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的硬性比例设定,以及对大型工商业光伏“原则上全自用”的定位,体现了云南在推动新能源消纳与保障电网安全之间的平衡思路。随着云南清洁能源装机占比持续提升,此次政策有望促进分布式光伏更贴近用户负荷,减轻局部电网压力,同时通过现货市场机制为大型用户释放更多灵活性。
文件原文链接:秘密★印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