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M分析】突发!中国对锂电池及关键材料实施出口管制

来源:SMM发布时间:2025-10-09 17:12:SS
锂电池及新能源车分析师杨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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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池产业格局面临新一轮调整,中国出台重磅出口管制措施强化国家安全壁垒。

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5年第58号,决定对锂电池、正极材料和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措施将于2025年11月8日正式实施,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根据公告,受管制的物项包括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kg的高端锂离子电池、关键电池生产设备、多种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以及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和相关生产设备、技术。

这是中国在关键矿产资源领域列管控措施的最新进展,此前已对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稀土物项等实施了类似管制。


公告原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SMM分析

一、管制范围全覆盖:从电池成品到制造技术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出口管制措施涵盖锂电池产业链的多个关键环节。

高端锂离子电池方面,管制针对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

这一技术指标远高于普通动力电池水平,涵盖了当前最先进的电池产品。

电池制造设备也被纳入管制范围,包括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和分容柜等核心装备。

这些设备是构建电池生产线的关键,直接影响电池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正极材料领域,管制涉及高压实磷酸铁锂材料(压实密度≥2.5g/cm³且克容量≥156mAh/g)、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以及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石墨负极材料方面,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及其与天然石墨的混合材料被纳入管制。

同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石墨化设备和包覆改性设备,以及相关工艺技术也受到限制。

需要明晰的是管制不等同于禁止。本次管制更多的目的是限制海外锂电产业链本地化建设,以及高端技术的发展。

二、精准政策布局:维护安全与保障产业并重

此项政策出台遵循了中国在关键战略资源领域一贯的精准管控思路。

从法律依据看,该措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解释类似措施时曾表示,这是“顺应我国技术发展变化形势、完善技术贸易管理的具体举措”,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从技术维度分析,此次管制聚焦高端锂电池及材料,并未涉及全产业链。

例如,仅对能量密度≥300Wh/kg的高端电池进行限制,这一标准高于当前大部分动力电池水平。

三、产业影响深远:重塑全球电池供应链格局

中国在全球锂电池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此次出口限制将极大影响海外锂电池本土化制造进程

根据行业数据,中国在锂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领域的全球市场份额均超过70%,在电池制造环节的产能占比超过80%。

此项管制措施的出台,将直接影响全球高端电池产品的供应格局。

国际电池厂商可能面临高端锂离子电池供应短缺,或需要加速自身技术研发和产能建设。

海外新能源汽车企业依赖高端电池产品的项目可能面临供应链调整压力,需要重新评估电池技术路线和供应商选择。

对于国内产业链而言,短期内可能面临市场调整压力,但长期看有利于保持中国在高端电池领域的领先优势。

同时,政策将促使中国电池企业更加注重国内市场,加速国内高端电池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四、企业合规指引:明确申报要求与法律责任

根据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上述物项时,需依照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企业需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

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

对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机制,对拟出口物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如有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情况,可通过官方渠道咨询,避免因违规出口而承担法律责任。

五、结语

随着中国此次出口管制措施的出台,日韩、欧美电池企业将面临高端材料供应和技术获取的双重挑战。短期内,全球高端电动车和高能量密度储能系统项目或将面临供应链压力。而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则在国家安全与产业竞争优势的双重目标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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